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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2011/8/26   福建省假肢中心   

《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54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

  第60条规定:“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64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第131条规定:“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四) 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141条规定:“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二)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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